为了做好《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切实保证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著名商标在市场竞争中的积极作用,现就执行《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贵州省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是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规定》认定的注册商标。各地不得自行认定著名商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在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贵州省著名商标”字样或标记。
二、著名商标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评审委员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副局长、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局长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副局长任评审委员会副主任、相关处室负责人任评审委员会成员;根据认定工作的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临时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与认定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任由商广处正、副处长担任,工作人员由商广处同志组成。
三、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著名商标认定,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按《规定》的规定,做好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中的有关事宜。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著名商标负有管理的职责。
四、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可以由商标注册人提出,也可以由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人共同提出,但申请人必须是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著名商标的申请和报送程序是,申请人向县(市、区、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市、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填写《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县(市、区、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应在4月底前向市、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市、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规定》费求,在5月底前对申请材料中的《商标注册证》所列注册项目、申请书件填写情况和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等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工作中所需各种书件格式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六、申请著名商标报送的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统一用A4纸,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七、经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著名商标的,由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贵州日报》、贵州工商红盾信息网上予以公告。
八、自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不得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企业字号登记注册。
九、著名商标持有人依照《规定》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变更注册事项备案时,应通过市、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署意见后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十、著名商标期满三年的,商标所有人如需保留“贵州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应当办理延续申请;申请延续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在著名商标期满前九十日内提出在此期间如有特殊情况,可以给予三十日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著名商标。
十一、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4月份为申报时间,5月份为市、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时间,6月份为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间,7月份为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著名商标时间。
十二、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与其已知名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请求通过认定著名商标加大保护力度,且已具备申请认定条件的注册商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采取个案认定。
十三、在认定著名商标工作中,资料费、宣传费、公告费及认定工作期间产生的关用,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列入行政经费开支;著名商标的牌匾和证书,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则上不安排制作,如企业需要牌匾和证书,则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安排制作,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企业自行承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以认定工作为由向企业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十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结合商标监管工作,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规定》,广泛提高企业和经营者的商标意识,促进我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商标注册人依《规定》的有关规定申请著名商标。
十五、对在一九九八年、一九九九年已被评为贵州省著名商标的,需重新申请,重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