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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投诉须知

一、“12315”举报投诉指挥中心受理范围
  (一)、受理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的举报。
   1、制售假伪劣商品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
   3、走私贩私行为;
   4、其他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二)、受理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与经营者发生消费纠纷的投诉。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关于“消费者权利”的九项条款规定,消费者在吃、穿、用、住、行、娱乐、医疗、卫生保健或接受服务等生活消费时合法权益受理损害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十项条款的规定,经营者未履行义务的;
   3、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12315”举报投诉指挥中心不予受理的范围
   1、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
   2、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3、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4;消费者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
   5;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6、消费者个人之间私下交易的;
   7、购买标明是“处理品”的商品;
   8、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或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伤害的;
   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10、超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权范围的纠纷投诉。

三、“12315”举报投诉中心受理条件
   1、单位(个人)举报经济违法违章、走私贩私案件(线索)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2)有具体的举报请求和理由;
   (3)有必要的事实证据材料;
   (4)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范围。
   2、消费者投诉应当说明下列事项:
   (1)投诉者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或联系方式,邮政编码;
   (2)被诉人的单位名称、区域和详细地址;
   (3)投诉理由及相关事实依据、有效证明及要求;
   (4)被侵害的日期。
   3、委托代理人进行举报投诉的,应当向本中心提交授权委托材料。

  两人以上共诉同一标的的,本中心认为可以合并受理经共诉人同意,为共同投诉,一并处理。

2009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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